这些是在本法规中提出的主要要求:
除非该产品已获得由经认可的国家发给的自由销售证明,否则任何人不得将化妆品进口到以色列;
为了确定明确的职责,每种化妆品应当关联到某个将是负责该产品和管理其监管程序的实体的负责人;
为了确保其安全,投放市场的化妆品应当根据良好生产规范生产,并且经销商应当确保储存和运输条件不会危害在这些法规中规定的其应符合的要求;
要求有一个将涵盖化妆品生产所有安全方面,包括其成分、副作用及必要的警告的合适的专业安全评估;
为了有效的市场监督,应当随时向主管部门提供产品信息文件,并且应当包括有关产品的信息和数据,其安全评定,生产程序;测试,如果供应有权要求得到,以及对任何动物进行试验的数据;
在化妆品投放市场之前,该负责人应当向卫生部提供由卫生部的总干事或其代表基本控制所需要的电子版的一般信息;
建立将拥有关于化妆品成分,包括剂量的完全信息的国家化妆品毒物中心。这些信息将只在对受到化妆品影响的人提供医疗的紧急情况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