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年末这个时候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导火索经常是年终奖。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奖金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一般来说,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以及员工表现决定是否发年终奖,看似企业在年终奖的问题上,有着绝对的自主权,其实不然。
老何是北京市一家企业的职工,与企业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五年之后,该企业计划将工厂由市区搬到郊区,老何因为上班路途太远而选择了辞职,在年初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一次老何和原来的同事聚会时得知他们都拿到了该企业去年给的年终奖,老何认为自己去年是在公司工作一整年,并且表现良好,年终奖应该有自己一份。但企业以年终奖只发给在职员工为由多次拒绝了老何的请求,于是老何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离职员工究竟有没有年终奖呢?根据《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老何的申请。
可见,年终奖的发放不是企业随意而为的,建议企业HR们在订立年终奖规定时,要做到有据可依,在具体问题上要做出详细规定,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