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美容美发单位化妆品日常监督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今后或将检查美容美发单位是否有擅自生产(灌装、分装、调制等)化妆品行为,是否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处置和上报制度,其使用的化妆品是否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标注适应证等。
《征求意见稿》提出,将查验美容美发单位使用的国产化妆品是否为取得有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国产/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国产/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化妆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是否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征求意见稿》明确,将检查美容美发单位是否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并至少保存2年;检查美容美发场所和仓库是否保持内外整洁,是否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是否有防污染设施,是否按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化妆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发现的不合格情况,能立即整改的,应监督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对美容美发单位经营的化妆品经抽检发现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或《化妆品卫生规范》的,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配制、分装化妆品的,应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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