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药监局早前提醒,取得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于今年12月31日前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新办企业则一律按新办法办理生产许可证。如果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更换的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将一律不得从事化妆品的生产。
对于无法取得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原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必须收回并公开宣布作废。但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
记者监管部门获悉,新开办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或者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属省市的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由市场监管局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