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中规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上市销售前,必须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上网上备案。2014年6月30日之前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2014年6月30日之后(包括2014年6月30日当日)生产的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同时,在2013年12月16日前已经取得备案凭证的美白产品,未按要求重新申报并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自2015年6月30日起,一律不得生产和销售。
据了解,通告中对于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宣称美白增白功能。已经取得备案凭证的,应向原备案管理部门提出名称及标签变更申请,原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5年6月30日,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而化妆品经营单位(包括美容美发机构)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国食药监保化[2012]9号)的要求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积极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不得销售未经备案或与备案信息不相符合的化妆品,违反此通告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