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为了更好的保护成年人的权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的成长,新法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广告活动作出严格规范。
新法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保健食品不得夸大其词
近年来,保健食品、医疗、药品广告日益成为虚假广告“重灾区”。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2012年全年和2013年1月至3月期间全国118个省级电视频道、171个地市级电视频道和101份报刊的监测数据,保健食品广告90%以上属于虚假违法广告。
新法对保健食品广告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严格规范。
新法将保健食品广告准则单列一条,并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新法还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针对当下一些媒体以健康、养生栏目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误导消费者的情况,新法作出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明星代言需得自己先用
明星虚假代言问题近年来屡被曝光。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规定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如今,新法对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再次予以明确和强调。
新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同时,新法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首部移动互联网广告标准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