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承担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并要求“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之后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13号),正式为开展化妆品许可“两证合一”工作拉开帷幕。
食药监总局于2015年3月17日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了《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暂行)》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暂行)》,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15年4月10日前,通过信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并注明“《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等征求意见”字样)、电子邮件(liuxg@cfda.gov.cn)和传真(010-88330887)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