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网购护肤品的时候,出现相关问题引发纠纷,该到哪里打官司呢?如果到网店所在地,对消费者来说是一个费钱费精力的事情。近日,重庆市三中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物管辖权异议案,从最大程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驳回了购物网站要求在北京打官司的上诉请求。
2014年4月10日,家住南川区的秦小姐花了200多元,在一家知名网络购物网站购买护肤产品,哪知使用后脸部皮肤不适,只得去医院就诊。由于医疗费等与网站协商未果,她将网站告到南川区法院。
购物网站提出异议称,用户协议中就纠纷处理有约定———“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以购物网站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为此请求南川区法院移送管辖。
同年8月,南川区法院审理后,裁定管辖异议不成立。购物网站上诉。
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购物网站通过格式合同约定管辖条款,使得购物者被迫到购物网站管理者所在地起诉,将给购物者带来明显不合理的差旅费用和时间消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购物网站并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购物者注意该条款,故综合判定购物网站与秦小姐之间格式合同所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
近日,市三中院终审判决:秦小姐是在南川区收到邮寄产品,所以南川区是该合同的履行地,根据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等法律规定,南川区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警惕不合理格式条款
长期从事消费者维权的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徐兴权律师介绍,很多经营者利用电子格式合同免除自己的责任。如约定经营者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负责,或约定消费者对于不可抗力也要负责等。
徐律师介绍,格式条款中经常隐藏一些不合理手段。比如,条款往往制作得非常繁杂冗长,不合理内容隐藏其间;故意以细微文字书写,或使用模糊、晦涩的表述方式;将本应置于网站主页上的内容,放于角落且不设置方便的链接。
为此提醒消费者在网购之前,先看清双方之间的合同条款,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