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员工诚信没有错,但是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有三种理由:
第一,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
第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解除。但是欺诈应具备两个构成要件:
(1)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2)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了错误意思表示。
由此可以看出,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披露并不必然构成欺诈。而仅当劳动者未如实披露并且导致用人单位做出了订立劳动合同的错误意思表示的,才构成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尽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该规定侧重于用人单位有权了解的、与劳动合同管理相关的信息,而该信息不一定均足以影响用人单位决定是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
企业如果对岗位有特殊要求,就一定要体现在录用条件中,尽可能使企业对员工的所有明确要求与企业为员工设定的录用条件一致。否则,一旦问题出现,企业就需认可自己的“先行为”——对外公布的不完善的录用条件,向法律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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