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管理律师事务所多年,王忠德对于律所的管理有其独到的见解。法治周末记者为此专访了他。
个体户的联合体
法治周末:您专注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多年并引导了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改革,您怎么理解“合伙制”?
王忠德:我认为中国大多数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不是真正的合伙制。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该符合合伙的基本特征。合伙的意思是合伙人在一起要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这是合伙人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讲的四个共同。我说的共担风险不单是出了事之后共同承担,而是要一起防范风险。
我们现在很多律师事务所名为合伙制,实为个体户的联合体。有人打比方说,如果律所是一个商场,每个律师都是摊贩,每个摊位都是出租的。
法治周末:正是因为合伙制有一些局限,现在也有很多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倡导用公司制的管理办法管理律所。
王忠德:我不赞成这种说法。
公司治理的先进的理念和经验,合伙制都可以吸收、借鉴。先进的管理办法都是首先在工商企业诞生的,适当的学习可以,但是合伙制与公司制有本质的区别,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司制靠“资合”,而合伙制是“人和”。套用公司制在合伙制事务所里可能并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现在有些人认为不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就是落后的,继续实行合伙制就会制约律所的发展,我觉得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
有限责任合伙制
法治周末:其实不论哪种模式以及他的内涵是什么,都是我们的律师事务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一种探索。英美国家的律师业务已经走过了几百年,在他们探索的历程中,能给我们带来一些启发吗?
王忠德:英美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上处于一种垄断的地位,发展的历史悠久。
他们一开始也是个人所,但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个人所服务受到了一些障碍,服务力量显得单薄、不足。这时候,需要几个人一起做,这就产生了无限责任的合伙所。这样的所需要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甚至相互崇拜,如果一个人出了问题,其他人要心甘情愿地为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是,这种连带责任可能导致其他合伙人连家产都有可能搭进去,规模扩张受到限制,因为大就意味着风险。
这种事务所经历了很长的时间,随着市场对法律服务需要的提高,越来越不适宜。后来产生了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风险是小了,但是客户不认可。
1981年,在美国的一个州诞生了第一家有限责任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并很快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很快在英美蔓延。
现在世界100强的律师事务所,绝大多数都是这种有限责任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
这种模式解决了扩张中的风险问题,承办律师承担无限责任,其他人承担有限责任。对客户来说,在选择律师事务所的同时也选择有能力承担责任的律师就可以了。
上世纪80年代以前,很多律所发展到100多名律师的时候就停止发展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出现以后,大所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起来。世界排名第一的所已经有6000多名律师了。
2003年的时候,北京超过100名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只有金杜一家。新的律师法颁布以后,规定了允许存在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类似有限责任合伙制,为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松了绑,到现在,千人以上的大所已经好几家了。
我认为,管理体制的诞生和发展也是市场决定的。上世纪中叶,发达国家大量向不发达国家输出资本、输出技术,其法律服务也悄悄地跟着走向世界了,对法律服务市场提出的要求就是多样化、多领域、多层次,市场呼唤大规模的所出现。有限责任合伙制就是在这种呼唤中诞生的,所以才会蔓延全球。
看不见管理者的管理
法治周末:在新律师法还没出来的时候,2004年大成就开始了做大的战略,那个时候你们靠什么?
王忠德:我们靠共同的纲领。
2003年,大成的权益合伙人只有5个人,现在有370多名。5个人可以谈相互信任,相互崇拜,370人就不可能了,有些甚至都相互不认识。我们制定了共同的发展目标、战略,要求在这个纲领面前合伙人要高度一致,这是发展的前提条件。
而合伙人形成利益共同体这是发展的基础,靠共同利益把大家集结在一起,而不是靠谁投资多谁就权力大。
很多事务所现在的问题是没有共同的发展战略共同的目标,这个问题没有解决,就是各干各的。没有共同的市场定位,没有共同的目标,形成共同体就很困难。
我所说的利益共同体,不单指物质利益。我的理解是,大家要有一个公共的作业平台、公共服务体系和共享的精神财富。这里面,我觉得共享的精神财富尤其宝贵,物质财富往往是你享有了我就不能享有,而共同的精神财富是大家可以同时享受的,比如一个可以查询的法律法规数据库、综合信息系统、比如各种标书文本,比如律师们可以不断享受到良好的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
这些共享资源大家是愿意投资的,“共享资源必须共建,共建的费用必须合理分摊”,这些是写在我们的合伙协议里的。当然,共享资源的建设也要配合着激励机制。
法治周末:您觉得完美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应该是怎么样的?
王忠德:我觉得需要一种看不见管理者的管理体系。
律师是一个自由职业者特征极为鲜明的群体。这是一个最崇尚民主、最崇尚法治、最善于独立思考、最具有独立人格的群体。另外,律师是自主选择行业、自主选择执业机构、自主选择专业方向、自主选择服务对象、自主服务过程的群体。我觉得对他们的管理主导的应该是自律。律师事务所应该是自律的执业机构。管理要寓于服务之中。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最主要的工作是搭建公共作业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搭建完整严密的规则体系。人治,靠指手画脚肯定不行,无为而治最适合律师的管理思想。
当然这个规则必须完整严谨,覆盖方方面面。另外还需要强有力的执行系统、有效的监督系统、适时的调整系统,这几个方面相互渗透。
这个规则系统不是管理层制定的,而是组织大家共同制定,至少是高于二分之一的人通过。通过之后所有人都要遵守,且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用这个规则体系引导、约束、评价、考核、奖惩律师的执业活动。靠规则体系完成管理职能,这就是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在这个规则里没有个人意志,没有个人决策权。